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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代县信鸽协会,简称代信协。本会是由代县的信鸽爱好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在代县范围内。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1、积极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广泛开展信鸽活动,大力发展信鸽事业,通过信鸽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本会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3、倡导和维护公平竞赛,增进与其它地区信鸽协会与会员之间联系与友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代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信鸽项目的管理;

(二)管理代县地区各类信鸽竞赛、制定竞赛规则、管理办法、竞赛计划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广大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宣传和普及信鸽运动知识,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提高信鸽运动技术水平;

(四)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与会员合作并监督管理在本会辖区内组织参加或承办的各级各类比赛;

(六)对违反《信鸽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以及有损于信鸽比赛的行为进行监管处罚及公示;

(七)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树立信鸽运动的良好形象;

(八)加强对信鸽行业内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要由本会会员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的运动要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三次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1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为单数,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1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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